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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5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5版)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 “净网2021” 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
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sJzIqeN9A6x71gowxZh69A